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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越南的第八天(訂婚加結婚同步進行)
可能太過於緊張害羞,7早8早就起床了(睡不太著)
就在旅館看著聽不懂的電視打發時間

不知不覺已早上七點多
仲介也比平常還要早來到旅館忙著張羅
只見多位年青女生及旅館人員忙東忙西的
小弟只能在房間裡等候著(因為不懂越南習俗,也不知要幫做什麼)
沒多久仲介送來一套白色西裝,小弟也開始換衣準備(後來老媽進來幫整理儀容)

婚禮準備越南飯店  

然後就走出房外跟一堆結婚物品拍照(很多人都輪著跟這堆物品拍照)
為何結婚要擺這些物品又要跟它們拍照,別問我小弟自己也不知道
等跟那滿桌的物品拍完照後,仲介指揮幾人走過來每人拿著一樣物品
跟著小弟走上樓去,又走下樓放回原來的桌子
最後婚禮結束那堆滿桌的物品,跑那就不知到了

結婚照越南飯店  

然後仲介就帶我走進更大的房間
進去後見到了美麗動人的天使阿頂坐在裡面(剛見到時感覺好美.....美級了)
見到穿著白婚紗化了妝的老婆時,小弟也開始變的很緊張很害羞內向
只見攝影師叫老婆擺出許多美麗的姿勢留影
當場小弟完全不知要做什麼好(只能完全聽仲介指揮而行)
然後岳父過來幫老婆蓋婚紗頭罩
接著輪小弟出場了

開始獻花(拜見皇后)然後就幫老婆掀開婚紗頭罩
這個我到現在也搞不懂,為何男方站著獻花給女方
再來換老媽上場幫阿頂載金飾等物品
然後戒指部份由小弟親手幫阿頂載上
本來這部份應是男女交換戒指,但其實沒交換,因為女方根本沒準備我的戒指

結婚照越南飯店

向長輩敬茶
一般台灣結婚敬茶不都有很厚重的紅包拿,但在越南連紅包袋也沒
反之要送紅包給各位喝茶的長輩

婚紗照越南飯店(敬茶)

等各位長輩喝完茶全體照張合照後
又被帶往那滿滿一桌結婚物品處拍照(攝)
拍完又轉回那間新人房拍照(這麼愛拍真害)
在新人房拍很久(拍照真的很累人,都要隨拍攝者指揮換來換去的變換固定姿勢)

結婚照越南飯店  

終於拍到拍攝者滿意了,仲介也說該下樓準備前往蓮潭了

結婚照飯店至蓮潭  

到了蓮潭後不是直接進入喜宴場所
而是於蓮潭公園內步行拍攝(一直走一直取景拍攝,真是有點累到)
老實說一直走一直拍加上天氣又熱,又要一直笑又要擺姿勢
真是有點給它上火,真不知那個古人定的,結婚一定要拍到這麼累
明明倆人根本無法溝通聊天,還要假裝聊天聊的很開心的樣子
(當時心想可能時間還早就猛走猛拍,到能開喜宴時間吧)

結婚照越南蓮潭

差不多整個蓮潭走了一圈拍攝者才甘心,此時也差不多到時間開宴席了
(其實很多鄉下來的親友7早8早就隨岳父母來到胡市都在旁邊一直跟隨等候)
就這樣走回宴會場的外面接待準備進場的親友
等全部親友進入宴會場所後,我跟老婆最後才走進去
再來就是吃吃喝喝,敬酒..等,期間還被老大整(所以就跳過宴席內這部份)
當喜宴結束時,也如同台灣習俗一般,新人要先出去門口送親友

結婚照越南蓮潭

送全部親友離開後,當然就回到了旅館新人房準備辦新人婚後都會辦的事
這部份(洞房)過程屬於18禁(而且過程太久)所以就不在此筆述了
就這樣小弟於2001年8月23日正式成為越南女婿一員

後註:
隔日還沒能好好享受新婚的倆人甜蜜世界
一早就被仲介安排到台辦處(當年去結婚的人可說是人山人海)
好多對結婚者就被請入一間辦公室內聽著台辦人員話唬爛
台辦人員差不多講了10分鐘左右,最後說聲恭喜大家後就結束了

然後又轉往醫院身體檢查
記得男生要檢查是不是有性病之類
要進去這關時,仲介有交代最好給個紅包5萬越幣,不然我會很難受
進去後只見有位老護士手裡拿著一條很細長的東西(差不多20~30公分長)
仲介說護士會把條細長的工具,放入男生的重要部份檢查是否有性病
眼見老護士手拿著那條東西,又示意小弟把褲子都脫下來
(當時差點嚇到沒力,心想被那條東西放入檢查完,我跟越虎的性福人生也完了吧)
就在脫下褲子後,老護士靠近之時,說時遲那時快的馬上火速拿了10萬越幣給她
只見老護士陰險的笑笑後,沒在繼續靠近小弟幸福快樂的重要部份
就起身揮揮手示意我,可以穿好內外褲離開了

離開了驚魂的醫院後,又轉往好像檢查是否有精神病的醫院
進去後只見護士拿著像在檢查色盲的冊子,打開叫我說出裡面數字
然後又問了一些問題,就完成了

就這樣完成了需要我去辦理的事就回旅館了(其他資料部份全由仲介處理)
回到旅館後,因早已決定明天就要回台灣
所以剩下的時間都跟老婆呆在旅館裡,享受著新婚的恩愛甜蜜

後來又去越南二次(前後總共去了三次越南)
第二次前往越南是去同塔鄉下簽結婚證書(沒給紅包去了就簽很快搞定)
第三次前往越南是陪老婆回鄉下請客加渡蜜月(努力增產報國)
從認識結婚到老婆到台灣,前後時間差不多2個多月

而仲介全部收取3800美金
全部的資料辦理及上述車程及回鄉費用
結婚喜宴拍攝和老婆來台機票...等
都包含在內,仲介並沒有在收取任何費用
(而小弟來越南三次的機票跟在越南食宿玩樂花用當然都是自費)

結婚照蓮潭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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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劍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